官指傷勢不足證警施襲 拒捕男生上訴駁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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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訴方爭議上訴人勞俊昇(案發時20歲)遭便衣警撲向背上從後箍頸,他感呼吸困難,亦誤以為對方是黑社會成員,故驚慌逃跑,其間遭多人施以不合理武力,包括以硬物擊打。

警動武前已激烈反抗 不認同屬自衛

高院法官陳仲衡在判辭指出,醫療報告沒顯示上訴人頭部傷勢脗合長條形硬物襲擊,不足以推論他遭警員襲擊受傷,他傷勢不輕,但案中3名警員亦受傷,情况脗合他曾激烈掙扎;陳官亦同意原審裁判官所指,不論警員曾否以警棍襲擊上訴人,他在警方未使用武力時已激烈反抗,不認同他當時正自衛。

陳官續稱,警員反覆警告上訴人時,兩人正糾纏,距離「觸手可及」,不接納上訴人聽不到警員表露身分;陳官亦同意原審裁判官觀察上訴人自辯時,供辭自相矛盾、有悖常理,有充分理據拒絕上訴人供辭,駁回定罪上訴。

另外,陳官認為本案判處監禁屬恰當,而上訴人並非「極度年輕」,他激烈反抗導致警員受傷,故傷勢不應是有力的減刑因素,總結刑期並非明顯過重,駁回刑期上訴。

【案件編號:HCMA 442/21】

(反修例風暴)

新闻来源:明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