告《梅艷芳》侵商標 梅啟明遭剔除申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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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付訟費 庭外表明欲上訴

原告梅啟明沒有律師代表,自行到庭;被告為安樂影片。梅啟明甫開庭時申請押後聆訊,冀尋求法律意見上訴。惟法官陸啟康表示,梅啟明早前申請法援被拒,法庭不會再押後,將處理安樂影片提出的剔除申請。

對於梅啟明表示正為「梅艷芳」申請出版類別的商標,質疑《梅艷芳》內容涉侵權,陸官表明不同意。陸官稱,該商標尚未註冊,根據《商標條例》,法庭不會處理有關的侵權訴訟。

至於梅啟明持有珠寶、鐘表等類別的「梅艷芳」商標,陸官表示顯而易見,電影的內容與珠寶不盡相同。陸官又指出,雖然電影及有關宣傳材料包涵梅艷芳的名字,但不會構成使用商標,只是告訴觀眾電影的內容,「片名只是反映電影的性質,即是已故歌手梅艷芳的傳記」。

官提「梅啟明是否擁梅艷芳商譽」

陸官提到,本案帶出一個「有趣」的地方,在於梅啟明是否真正擁有梅艷芳的商譽(goodwill),但這不是本案重點;由於梅啟明的申索明顯沒有勝算,陸官下令剔除申索。此外,安樂影片一方要求梅支付訟費,陸官問及梅啟明的意願,梅表示反對承擔訟費,稱「我一定要上訴」,陸官聽畢下令梅支付訟費。

梅啟明在庭外批評判決不公平,「如果我繼續輸落去,所有演藝界的人包括明星歌星,全部畀人用晒(商標)」。他舉例稱,李小龍的商標要徵求家人同意才可使用,「香港法律點搞啫」。他聲稱被大公司以財力欺壓,「點解嗰個(終審法院的正義女神像)要掩住對眼?無眼睇啊」。

【案件編號:HCIP 8/22】

新闻来源:明报